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我们研究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并及时报财政厅、审计厅备案。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4月26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
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宿费
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
第六条 伙食费
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
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工作餐费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
第八条 交通费
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定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九条 其他费用
公务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
第四章 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西藏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定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