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双创载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双创载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和推进昌都新区双创载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其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其创新创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19〕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昌都新区双创载体发展的现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昌都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双创载体提质增效和纵深发展,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和昌都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中藏药)及大健康、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特色民族手工业和文化商贸旅游等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发展,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二)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和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战略支撑的基本定位,以实现创新创业产业平台、研究平台、投融资平台全要素互动为工作重点,引导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向平台集聚、平台向产业园区集聚。

(三)把握趋势,实事求是。把握好科技作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以及昌都新区融入内地发展大格局两个层次中的关键作用,统筹兼顾区域均衡,鼓励基层创新,突出社会效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要用好西藏的政策优势,强化现有双创载体的要素聚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现有政策的落地、落实和服务,既做好顶层设计,又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引导支持双创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完善双创载体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创业者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发挥昌都新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领头羊”作用,加快构建“双创载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双创”体系。

四、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昌都新区范围内独立运营1年以上经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各类双创载体。

五、相关措施

(一)各类双创载体均可享受房租扶持政策

1.现有的各类双创载体,经相应级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昌都新区管委会对双创载体予以房屋租金扶持。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双创载体与出租方现有已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费发票为基准给予全额租金扶持;等次为合格以下的,房租扶持减半。

2.新设立的双创载体,须经相应级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房租扶持,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双创载体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费发票为基准给予租金扶持,具体标准为:被认定为昌都市级的,最高按27元/M/月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324000元房租扶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最高按27元/m/月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550800元房租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的,最高按27元/m/月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648000元房租扶持。

为促进双创载体的设立,新设立的双创载体在经相应级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前一年可按照昌都市级标准享受房租减半扶持政策。

(二)“双创”活动赛事支持

1.昌都新区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大学生创业项目大赛,对评审出的优质创业项目进行奖励;对新区双创载体的创业项目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对被昌都市认定的新区优质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2万-3 万元的奖励资金。

2.对于双创载体承担政府服务事务共同联办创业赛事、创业路演、创业交流、创业培训等活动的,按照合作协议予以执行。

3.昌都新区每年举办一次“双创活动周”,对于承办的双创载体给予相应的承办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

(三)创新奖励

1.双创载体内企业获得国际专利的,给予双创载体5000元的奖励;双创载体内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

2.双创载体内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双创载体2000元的奖励;双创载体内企业的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0元、1000元的奖励。

3.双创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双创载体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双创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双创载体按照5千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双创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专精特新”的,给予双创载体按照5千元/家的标准予以奖励。

4.双创载体负责引入,后被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教授)工作站以及相应级别的院、站、室、中心等,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奖励

各双创载体及孵化企业本年度内形成经开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及以上,奖励2万元;200万及以上,奖励3万元;300万及以上,奖励4万元;500万及以上,奖励5万元。

六、附则及其它

1.签订有招商协议的双创载体,不再按本实施意见享受扶持。现有双创载体与管委会有合作协议的,可向管委会申请解除原协议,解除后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关于管委会投入资产的,须在解除协议时明确解决方法);2023年1月1日之前没有合作协议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按照本意见执行的双创载体,须每年9月1日-15日向昌都新区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每年12月底前完成奖励扶持资料审核、资金兑现工作。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5月7日-2028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